答:凡在本市境内的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依法应当由市水利局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手续的,以及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都应向本局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以上管理权限属省水利厅的由省水利厅审批,其他的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