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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 败 成 本 初 探
发布时间:06-08-07 17:39:18
来源: 作者: 陈大国 审核: admin 访问次数:
    反腐几十年,年年出台新法规,年年都有新举措,年年取得新成效,年年也有新腐败。毋庸置疑,我国目前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设在柏林的国际反腐组织——《透明国际》把我国列入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究其根源,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问题;既有制度设计的缺陷,也有监督不力的问题,既有社会风气的影响,也有个体素质的差异等。笔者认为,最核心的问题应是腐败成本过低。

    成本,在经济学上是指获得一定收益的投入总和。腐败成本则是专指官员腐败被发现的概率和惩罚处置程度。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访问教授——中国著名国情研究专家胡鞍钢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公务员腐败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了精辟分析,他认为:当公务员从事腐败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时,他就具有腐败的动机;当潜在的收益足够大时,他就可能“铤而走险”。当公务员廉洁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时,他就具有廉洁的动机和激励;当廉洁所潜在的收益足够大时,他就可能“廉洁一生”。即“腐败成本论”。

    “腐败成本论”告诉人们,如果不考虑各级领导干部个人道德素质和自律意识的个体差异,当腐败发现的概率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时,惩罚再大,当事人也会选择腐败。当腐败发现的概率足够大,惩罚的力度叫人“得不偿失”时,当事人不会选择腐败。我们反腐就是要使腐败的成本远远高于个人短期收益,使廉洁的收益长期高于个人成本。所以我们的反腐工作当务之急就是要极大地提高腐败成本。   

    一、查处概率低下是腐败的前提
    腐败查处概率过低是造成腐败成本低下的核心。我国腐败屡禁不止,有的地方或部门甚至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查处概率太低是关键。查处概率受二个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腐败发现的概率;二是发现后被处理的概率。由于腐败活动具有高度隐秘性,并不是所有的腐败都能够发现和查处的。目前,国际上通行采用“腐败黑数”来衡量涉腐人员中没有受到查处的比例。它指的是腐败已发生但未被发现,或虽然发现未能查处的数量比,通常用百分比计算。据胡鞍钢教授估计,我国“腐败黑数”至少为80%,也就是说每5个涉腐人员中就有4个未受查处。国内部分学者估计我国“腐败黑数”不会少于90%。按中纪委在十六届六中全会通报的情况,2004年月12月至2005年11月,各级纪委共查处115143名党员干部违法乱纪案件。不管是按“腐败黑数”,还是按国内学者理论类推,我国腐败问题发生而未查处的数量是十分惊人的。

    造成查处概率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腐败分子“阶级斗争”经验丰富。涉腐人员往往是那些公权拥有者,他们地位重要,见多识广,经验丰富,关系复杂,情权交错,处事隐秘,反侦察能力强。一般情况下很难发现。二是监督机制有缺陷。就监督层级而言,可分为上级监督、平级监督、下级监督。往往是上级监督强有力,但山高皇帝远,监督好比“隔山打炮”;平级监督怕伤感情,犹抱琵琶半遮面,就象“牛栏关猫”;下级监督怕报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犹如“痴人说梦”。再说,纪委监察部门监督人力有限,投入也有限,监督也仅限于八小时之内。其它时间的生活圈、社交圈无法监督。要监督也是“民不告,官不受”。还有些部门监督也是“一罚了之”。其它监督往往受政治、体制、知情、人情等因素影响,很难有效监督。孟德斯鸠在《法的精神》一书中有一个著名的论断说:缺少监督的绝对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试想,如果拿公家的钱如同探囊取物,谁能保证自己就是坐怀不乱的“柳下惠”呢?三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存在“三怕”现象。一怕影响本地本部门形象;二怕影响发展;三怕影响人际关系。这年头什么都讲考核,考核结果往往与干部职工的待遇挂钩。考核出了问题,上级批,平级怨,下级骂。有什么问题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内部解决的,绝不上交。

    二、惩罚尺度过松是腐败的根源
    让公权拥有者在腐败发现概率极高的前提下,不敢、不能、不愿腐败的核心是惩罚必严。有道是法无重典,不足以警世。我国目前对涉腐人员的处罚存在明显缺陷。一是法纪界定不统一、不具体、不严谨。查处涉腐案件的“三机关一部门”的标准不一致。往往同一个案件到不同机关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对万腐之源的“红包”也没有一个可操作的法纪界定。
    
    二是惩罚过轻。首先是我国目前涉腐法规规定比较宽松。世界上清廉国家中没有哪一个不具有特别严厉的反腐法律。日本公务员收礼超过5000日元(约合340元人民币)必须申报,否则丢掉饭碗。新加坡除了极严厉的治腐规定外,其公积金制度,能让在职涉腐人员“老来生活无望”。而我们有的涉案几万元甚至更多的仅没收部分财产;有的仅作停职处理,风头过后再另行安排;还有的“带病提拔”。在经济上对一些腐败分子惩罚也较轻。腐败人员往往是 “难过一阵子,享受一辈子”,“牺牲我一人,换得全家福”。可见腐败成本的低廉。第二是惩罚自由裁量权过大。不论是办案机关,还是办案人员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一涉腐案件,立案与不立案,惩罚不惩罚,有没有大人物说情,有没有部门利益,其结果大不一样。再说谁来监督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呢?第三是行贿与受贿的腐败成本不同。腐败是肮脏的权钱交易,贿赂是双方的行为,行贿者与受贿者都从贿赂行为中获益,行贿者多为自愿主动参与腐败行为,他的收益也必然大于投入的成本,而惩罚行贿者的相对少多了。其腐败的成本更低。
    
    三是“腐败定论”的影响。前不久检察日报刊载了一篇题为《“腐败定论”比“腐败”更可怕》的文章,说网上热炒的“小官小贪、大官大贪、无官不贪、是官必贪”,即所谓“腐败定论”。这里且不说这个“黑色”定论本身的荒谬性。就其负作用而言,它所产生的危害是极强的。它不仅降低了腐败的社会成本,腐败分子的精神成本,而且提高了清廉的收益成本。
    
    “腐败定论”首先严重影响官员的心态,使得腐败官员心安理得,也使得清官的生态环境变得恶劣。当社会形成“腐败定论”的集体无意识之后,清廉的官员处于腐败官场挤压与社会不信任的双重打击的焦虑之中,稍有不慎,思想大堤就会出现“管涌”。面对足以寻租的权力与经济的窘迫、社会“腐败定论”的不信任感,个人修养能坚守多久? 当人们都有这种心态,无权时大骂腐败,正气凛然;一朝大权在握,靠山吃山,腐得比谁都起劲。“腐败定论”形成“染缸效应”,浊者自浊,清者不能自清,反腐又从何谈起? 当社会有了这种心态,就会提高整个社会对腐败容忍的阀值,腐败就更可怕了。如果整个社会都对官员的腐败疾恶如仇,有“人人得而诛之”的心态,腐败就不可怕,也将有根除的一天;如果腐败侵入社会成员的骨髓,成为一种思维定势,见腐不怪,骂娘只是因为自己沾不了腐败的光,那么,根除腐败永远只能是镜花水月。反腐到今天,依然有“前腐后继”者,多少与一些人“腐败定论”的心态有关。单纯的腐败现象,清理起来不难,而腐败思维、腐败心态,清理起来就没那么容易了。
    
    社会上还有一些怪现象,对腐败现象存有包容心态。有的“笑廉不笑贪”;有的还认为“只要不少我的,他贪他的”;有的认为只要工作搞上去了,贪点也能理解;有的还抱以同情。对查处的贪官,认为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纵容腐败于无形。
    
    四是反腐败成本过高。尽管近年来我国监督机制越来越健全,但我们需要监督的人和事实在是太多,不可能面面俱到。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需要监督的“公权”数目太多。从逻辑上说,以“私权”谋取私利的事越多,以“公权”谋取私利的事就越少,那些少量存在的公权也才容易得到有效的监督。而“公权”的大量存在,必将导致监督的乏力。换而言之,我们“反腐成本”绝对不能大于“腐败总体成本”。因此,监督机制不可能无限地完善,监督力量也不可能无限地强大。正是由于反腐的这种局限性,致使腐败现象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得到惩罚,而只能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在实践中,由于需要监督的人和事实在太多,“杀一”也难以“儆百”。

    三、提高腐败成本是遏制腐败的重要途径
    国内外的反腐实践证明,大幅度提高腐败发现率、惩处率和威慑力是遏制腐败的最有效途径。一旦腐败成本远远大于收益,腐败分子就不能、不敢、也不愿涉腐了。

    第一、改革审批制度,规范行政行为。邓小平同志曾告诫我们,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好人更好。不好的制度能使好人变坏。恕我直言,从反腐角度看,我们在制度上还存在不少的缺陷,腐败分子还有许多可乘之机。因此,我们必须从制度入手,完善反腐机制,从源头治理腐败。一是减政放权。政府要尽量压缩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放活该放的事,管好该管的事,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还权于民众,还权于社会,还权于企业。二是阳光行政。凡涉及授益性 “公权”行为都应该公开透明,阳光运作,避免“密室交易”。一些地方政府推行行政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国库集中支付、招投标中心、流程管理等的经验值得借鉴。三是强化监督。对“公权”运作过程中的人和事,要全程监督。当前除了加强纪检监查监督、司法部门监督外,要进一步强化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切实保障社会的知情权,从而提高腐败发现概率。

    第二、完善反腐法纪,加大查处力度。在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反腐接轨的《反腐败法》。以立法的形式对腐败作出明确的分类和界定,对腐败行为的量刑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样不仅对腐败分子以威慑,又能使司法机关依法反腐而不受行政干预和其它政治因素影响。同时也可约束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促其严格依法办案。在案件的查处上,一是要改进查案手段,提高办案水平。极大限度地发现腐败问题。二是违法乱纪必纠,切实提高腐败成本。确保腐败行为在发现后均受到应有的惩处。让腐败分子既丢了 “前途”失“钱途”,又吃苦头,更在人前难抬头,“腐败一阵子,后悔一辈子”。三是加强对执法执纪人员办案的全程监督。最大限度地了防止办案人员在查处案件工作中的随意性,甚至徇私枉法行为。

    第三、营造廉洁从政社会环境,增加腐败精神成本。一方面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促进“公权”拥有者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另一方面弘扬廉政文化,营造舆论环境,增加腐败者的精神成本。在全社会形成以贪污腐败为耻,以廉洁奉公为荣的氛围。对涉腐人员进行公开披露、公开报道、公开审理,并建立“黑名单”。让腐败分子“臭名昭著”,“身败名裂”,付出极大的精神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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