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孝感市民营水利异军突起,实现了政府、投资者、农户“三赢”。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民营水利尚处在成长阶段,如何对民营水利进行保护、引导和规范,促进民营水利健康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结合孝感民营水利发展的实践,就如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进民营水利健康发展,谈几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宽松的政策环境有效促进民营水利的快速发展
孝感的实践证明,宽松的政策环境有效促进了民营水利的快速发展。孝感市坚持走“骨干工程规范化,小型工程民营化”的水利建设新路子,推行“民主谋水利,民营兴水利,民众干水利”的“三民水利”建设新模式,努力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使民营水利在短时间内有了较大发展。
1、严格落实“一事一议”,推动“民主谋水利”
孝感各地坚持采取“一事一议”、民主协商的办法,由群众自主谋划建设、管理当地的水利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严格落实“一事一议”,提供全程服务和监督,变过去单一行政命令,向政府引导、扶持、服务、监督为主转变,充分调动了群众民主谋水利的积极性。如安陆市伏水镇板桥村在乡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引导、监督下,由群众民主推选5名代表,自主筹资,自主联系施工机械,自主结算工程款,建成骨干塘堰6口,增加蓄水能力8.3万m3。
2、大力推行优惠政策,促进“民营兴水利”
各地通过制定优惠、激励政策,按照“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的原则,大力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兴建水利工程。安陆市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拍卖“四荒”资源发展农庄经济的意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民营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彻底放开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权和经营权,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水利,有效解决了农村小型水利投资不足的问题。仅2004年上半年,安陆市就引入民营资本2202万元,其中通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和经营权制度改革,筹措水利建设资金1336.5万元。
3、切实加强组织引导,实行“民众干水利”各级政府加强组织引导,不断改进“民众干水利”的组织方式,除严格执行“一事一议”政策外,还运用市场机制,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以资代劳,实行机械化施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效率。各地还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实行股份合作和联户办水利,不断探索“民众干水利”的新途径、新模式。如安陆市李店镇,对村组骨干堰塘资源实行股份制改造,引导受益农户按照受益面积,联户兴建或改造骨干塘堰3口,新增蓄水量2万m3。
二、政策缺位使民营水利的健康成长出现新的瓶颈
目前,“三民水利”在孝感已呈蓬勃发展之势,2003年全市共引人民营资本1.2亿多元,占年度水利建设总投入的66%,首次超过6000多万元的政府自筹资金,真正形成了“社会办水利”的良好局面。但是,随着民营水利的快速发展,在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下,以自发、自主为主要特点的民营水利缺乏规范和引导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形成影响民营水利健康成长的新的瓶颈。
1、缺乏统一规划
从调查情况看,民营水利建设存在缺乏统一规划、科学设计等问题,低标准的重复建设、急功近利的盲目开发,既削弱了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又浪费了建设资金和水土资源。
2、质量标准不高
民营水利工程具有很强的群众性、自发性,规范设计不规范,施工技术难过关,导致工程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民营水利工程效益发挥,有的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3、平衡发展不够
由于群众认识程度和经济条件各不相同,在投入建设的力度上有着明显的差别,由此带来民营水利发展不平衡和水资源利用不均衡的问题。加之民营水利工程采取的是一次建设、投入优先的原则、谁先投入、谁先建设、谁就先受益,容易造成水资源的开发垄断,引起社会性的水资源分配不公。
4、管理效益不高
民营水利经营者在工程管理上尽管尽心尽责,但是由于文化层次不同,特别是缺乏专业的水利工程管理意识,工程的综合效益不能很好地发挥。有的经营管理手段不活,自家搞水自家用;有的水利设施拍卖后,甚至改变了原有水利工程的用途;个别工程制订的水价不合理,挫伤了村民用水的积极性,导致水资源不能发挥最大效益。
这些问题的存在,政策缺位是一个主要原因。为了促进“三民水利”的健康快速发展,政府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让投资者不吃亏,让经营者有收益,让所有者有保障。
三、民营水利的发展壮大需要完善的政策环境支撑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营造民营水利发展环境中究竟应当怎么去做,我们认为当前应着力抓好政策、保障、服务、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政策
传统体制的小型水利工程之所以举步维艰,主要是缺乏一种责、权、利相统一的运行机制,其核心就是产权问题。民营水利之所以迅猛发展,就是因为抓住了产权这个根本,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抓住产权问题这个关键,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明晰所有权,出让使用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要明晰建设主体和产权关系。在水利建设中,要按公益项目、准公益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三类划分投资主体。公益项目以国家投入建设为主,准公益项目以民办公助的方式投资,经营性项目全部按市场规律运作。在产权问题上,必须始终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原则,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对所建工程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及其它权益。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地搞好民营水利工程布局,避免低标准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开发,切实发挥民营水利工程的作用。要界定民营水利的发展领域。对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为主的服务性水利工程建设,则不宜引入民营资本。要规范民营水利各方行为和利益。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兼顾,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和受益群众两个积极性。民营水利的发展前景取决于利益关系的合理界定。只有实现政策、投资者、用水户“三赢”,民营水利才有生命力,才能持续发展。
2、提供保障
民营水利的核心政策是“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经营,谁受益”,这为投资者获得理想回报提供了重要保障。特别是小型水利工程投资风险小、受益期长,具有很强的投资吸引力。同时,中央各项扶农措施的落实,农民必须加大对土地及荒山的投入,投资水利工程的积极性也将大大提高。因此,政策上必须明确对合法的投资权益提供法律政策保护。
3、强化服务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民营水利项目的制定、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优化服务环境,大力促进民营水利的发展。特别是水利专业技术队伍应深入民营水利建设第一线,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明确标准要求、搞好施工质量监督,实行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一条龙”服务,为民营水利解决各种技术难题,确保工程建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孝感市大悟、孝昌、安陆等地就建立了县、镇两级水利技术服务体系,具体负责民营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4、加强监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营水利在防汛保安、用水放水、水费收取等方面的管理,协调解决工程管理使用者和群众之间、村与村之间、户与户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严禁变更工程用途和管而不护、超量栏蓄、拦而不蓄、蓄而不用、哄抬水价等现象发生。在水价上不能搞一刀切,民营水利工程水价原则上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价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指导性水价,并视季节情况制定最高限价。
总之,转变观念天地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民营水利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工作方针,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履行好服务和监督职能,为民营水利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