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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10-05-31 15:33:37
来源: 作者: 审核: admin 访问次数:
水政法〔2004〕400号
关于印发《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现将《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04年9月15日




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际水事纠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第三条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有利于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纠纷各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治水的精神,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经纠纷各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处理。必要时,报国务院裁决。

    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可运用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措施。

    第四条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依据是:

    (一)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国务院、水利部有关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文件;

    (三)流域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四)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五)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

    (六)省际边界河流的水利规划和省际边界地区的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

    (七)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前款第(四)项所称省际边界河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界湖(水库)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所称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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