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局党组决策科学和民主,更好地发挥局党组集体领导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和市委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审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重要文件。
3、研究 水利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人事工作重要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有关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培训、年度考核等事项。
5、研究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研究和部署本系统行风建设。
6、审定水利局机关及直属二级单位日常重大财务开支、基础建设、职工福利政策等事项。
7、听取水利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二级单位有关重要工作及重大问题的请示汇报并研究落实意见。
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理论中心组学习,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
9、听取本部门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并研究指导性意见。
10、讨论其它应由局党组决定的事项。
二、党组会议议题的提出、确定和有关讨论文件的准备及报送
1、党组成员可提出议题。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二级单位也可提出议题,各单位所提出议题须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2、会议议题由局人事科会前收集汇总,并报党组书记审定后,列入党组会议内容
3、需提交党组会讨论的文件,由承办科室在党组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达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在会前认真审阅文件材料,准备意见。
三、会议议事制度
1、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重要事项的讨论,事先应与不能与会的党组党委成员通气;事后应将会议研究结果向未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3、有关列席党组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可以介绍情况,发表意见,但不能参与表决。
4、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不同的讨论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拔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调配等事项,应逐个表决。凡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搞临时动议。
5、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每个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对讨论决定的事项,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书记与其他成员享受平等权利。如对某一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召开会议进行表决。
6、对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每位党组成员及相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决议。如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或有不同意见,应提请党组重新研究。
7、党组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由委党组书记签发,视内容确定发送范围。
8、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9、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时,党组书记、副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四、监督措施
1、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员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带头执行会议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
2、领导班子成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监督,并按照分工对集体决定事项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3、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4、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执行本规则,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并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终民主考评的重要内容。
200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