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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07-08-01 16:48:46
来源: 作者: 审核: admin 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许可、审批过错行为的发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活动中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者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审批的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

    (十)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等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但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等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

    (十一)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二)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三)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后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五)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十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四)调离审批工作岗位;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孝感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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