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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07-08-01 17:06:02
来源: 作者: 审核: admin 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检查是指本行政机关对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本级机关承办业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水政水资源科负责受理对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2953013、2953014。对外进行政务公开,并将流程管理在媒体上公告和在“孝感水利网”公布。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检查组。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四)自觉接受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及公众监督。

    第八条 实施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通过书面检查的方式难以达到效果的,应当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

    第十条 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允许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三条 接到个人或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活动的举报,由承办业务科室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行政机关水政水资源科提出处理意见,本行政机关责成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一)水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明显不当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撤销或变更行政许可、审批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孝感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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