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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水价会议主要精神及贯彻意见
发布时间:07-08-02 10:51:03
来源: 作者: 审核: admin 访问次数:
    3月19日,全省水价工作会议在武汉召开。各市州物价局、水利局分管副局长、科长,省物价局有关处室、水利厅各处室及省法制办的领导,参加了会议。省物价局韩德润副局长传达了全国水价会议精神,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水价办法》,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水利厅吴克刚副厅长作了《全面贯彻落实<水价办法>,脚踏实地做好水价改革工作的报告,省物价局郝处长、水利厅刘刚处长,就有关问题作了解释和说明,段安华厅长为会议作了总结。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会议强调了《水价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求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省政府颁布实施《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即259号令,是贯彻落实国家水价改革政策的需要。(1)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发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2)是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形势,贯彻省两办2002年35号文件的需要;(3)是解决目前水价管理中诸多问题的客观需要。省政府1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逐渐出现弊端,把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水管单位生存和发展缺乏有效动力和机制,客观上对农业供排水中乱收水费、乱摊水费、搭车收费、截留平调水费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水利工程水价改革进程明显慢于城市供排水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表现在水价过低,终端水价混乱,水费收取困难,水管单位水费收入太低。国家《供水价格办法》和省《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水利工程水价管理从理论到实践的全面革新。其重大意义在于:
    1、完善并丰富了整个水价管理体系。完整的水价体系包括: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等。
    2、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良性发展,以及保护用水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3、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排水商品属性前提下的还贷价格机制,有利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多元化。
    4、《水价办法》的全面贯彻和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水管单位改革。
    5、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有效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
    6、有利于减轻农民用水不合理负担。

    二、会议要求创新机制,突出重点,大力推进水价改革。明确提出努力实现“五个改变”,突出“一个重点”。
    1、在管理性质上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为经营性(价格)收费管理。一是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定价,要充分考虑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转的客观需要,确保水价不低于供、排水成本,同时也要兼顾供排水受益户的经济能力。二是遵循自愿有偿原则,用多少水交多少费,多用多交,少用少交,(但不存在不用不交)。三是水管单位自收自管自用水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2、在价格制度上,改单一固定式水价制为多元式调节水价制。《水价办法》规定了以计量收费为主的多元化的水价制度,包括“两部制”水价,超定额加价,丰枯季节水价。今后水价可以随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及时申报调整。
    3、在计价单位上改按田亩收费为主要按实际用水量收费。逐步做到放水到田,计量到田,收费到户。目前,可继续按照鄂办发[2002]35号文件的规定,“在向计量收费的过渡期间,实行水利工程干支渠严格计量,按不同的作物和供水成本计量到田,核定到村,分担到户。”
    4、在征收方式上,改由乡镇财政代收为水管单位自收或委托农民用水者协会代收。可委托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合作组织收;可以与村组定合同,依靠村组收,也可延伸到自然村或农户;还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放水等方式,加大水费收取力度。
    5、在价格监督上改封闭运行为公开公示透明。要认真落实水价公示制和供水合同制,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一票收费,开票到户。
    一个重点是,突出抓好水费征收工作。认真做好农业终端水价的改革工作,是正确贯彻《水价办法》的关键。要切实解决好水价偏低、终端水价乱、灌溉水费收取难、供水单位水费收入低的问题,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会议提出要认真学习领会《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实质。
    1、以促进节约用水为核心内容,以水资源丰缺状况为定价依据,调整水的供求关系。定价原则是“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同时实行超定额加价和丰枯季节水价。
    2、兼顾效率与公平,较好地体现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和社会公益性。供水实行价格管理确认水是商品,又是特殊商品,核定农业水价时不计税和利润。
    3、规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构成,水价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等构成,使水利工程供水更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和修理费的原则核定。
    4、明确了分级管理权限,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能及时有效地调整水资源的供求关系。全省水价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跨市(州)水利工程水价和重要的水利工程水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审批,市(州)所属水管工程和跨县(市)水利工程水价由市(州)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所属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权限由市(州)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5、明确了政府监督管理职责和供用水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有效保护了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

    四、会议强调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水价改革落到实处。
    1、要广泛地学习宣传。
    2、要明确职责,稳步推进。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新水价由水管单位申报,按管理权限审批。供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逐步推开。要深入进行改革探索。省将在郑家河、漳河、襄樊三道河及宜昌东风渠办四个水价改革试点。
    3、要积极争取领导,赢得支持。
    4、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工作,认真定价,扎实收费。

    五、会议就有关问题作了解释说明
    1、我省是“水价”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排水,但因为缺乏上位法,所以采取“暂行”。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出台的供水管理办法不含排水。
    2、关于供水利润率。《国家水价办法》第十条规定:“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和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非农业供水价格按净资产核定利润,利润率按高于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2至3个百分点确定”。
    3、关于两部制水价。是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转的经济支撑,是保证农业生产抗灾丰收的重要措施。它是以用水户用水受益为前提的,计量水价是与单次用水挂钩,基本水价却与用水户多次、多年用水的平均用水情况挂钩。按新办法,水费由水管单位收取,基本水价、计量水价都进入供用水合同。
    4、关于排水价格。“农业排水价格,按省有关规定执行。非农业排涝价格,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价格应单独核定,排水水费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水利工程排除非农业生产及生活废水和其它排水,按现行办法执行。
    5、关于动用死库容供水价格。动用死库容既有大坝安全问题,又有给水库管理单位予以成本补偿的问题。可按正常水价的2至3倍核定。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供水经营者适当补助。
    6、关于水库湖泊养殖水价。“利用水库和由水利工程调控水位的湖泊、河道水面进行水产养殖并能保证最低养殖水位的,分别按养殖产值的一定比例核定养殖水价。不依靠水利工程调节水位的湖泊养殖单位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
    7、关于供用水合同。改为经营性收费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就成为企业化管理的经营主体,应遵循市场经济法则,与用水方签订供用水合同。
    8、关于库区移民扶助金。由于新出台的《国家水价办法》中没有加收库区移民扶助金的政策规定,省政府以鄂政函[2002]文请示财政部,复函财综函[2003]19号,对我省继续征收库区移民扶助金的范围和期限作了明确批复,主要限定在非农业用水。
    9、关于水费管理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和折旧费适当调剂,统筹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具体办法待定。
    10、计收方式和收费主体。“水费由水管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水费,政府行政部门(含乡镇政府)不得代征代收水费。
    11、关于具体价格核定。各级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价办法》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正常年份水利工程合理的供排水成本费用,充分考虑受益户,特别是农民的承受能力,制定各水利工程的具体价格和收取办法。改革后农民水费负担一定要低于改革前的实际负担水平。

    六、会议强调了水价改革应注意的事项
    1、保持农业供水价格的基本稳定,保障农民用水的合理负担。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根据《水价办法》新定的水价标准测算的每亩水费负担,要低于水价改革前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要与省物价、水利《关于下达2003年全省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的价格水平相衔接。各地如无特殊情况,计量水价基本维持2003年87号通知的价格水平。
    2、认真贯彻执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省水价严格实行三级管理。
    3、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行两部制水价政策。我省推行两部制水价的范围暂定为农业供水。作为备用水源的非农业供水,也实行两部制水价。要加强对两部制水价的认识和宣传工作,合理安排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之间的比例关系。要认真测算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标准,结合实际提出合理化方案。原则上按基本水价计算的基本水费应占全部水费的20-40%。基本水价、计量水价均以近5—10年的用水量为测算依据。基本水费按用水户近5—10年的平均用水量折成容量计价单位收取,计量水费按用水户当年实际用水量收取。基本水费也可以按有效灌溉面积收取。
    4、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的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的测算和审核工作。要严格按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1995]226号)核算和审核成本。要严格按照《水价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制定和调整价格。(对属于市州以下价格和水行政管理单位管理权限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提出如下范围:水库供水0.04-0.08元/方;涵闸引水0.02-0.04元/方;泵站提水0.06-0.12元/方。)
    5、切实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35号文件,加强对农业末级渠系水费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农业供水计量工作,严格按供水量和规定单价计费。在农业供水系统工程中,成本核算、价格测定和水量计算应在同一点上,即农业供水计量点应设置在水利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上,并逐步延伸至田间地头。由于当前实际状况难以做到严格计量,因此核定供水价格的计量点暂定为水库供水、涵闸引水在支渠进水口,泵站提水在泵站的渠首水池口。供水单位应与村组或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各级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供水合同的签订,并及时协调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中的矛盾。要做好农业供水价格改革的各项基础配套工作。要不断地改进、建设和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划小供水单元。要使用统一印制的发票收费,尽可能开票到户。要加大水利工程整治力度,降低水损。要积极开拓有效的水费收取方式和方法,保证水费收取到位。要加强宣传,实行公示,做到“三公开”。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6、在落实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政策的工作中,要注意与相关方面的国家法规相衔接,积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以确保改革政策的平衡出台。在确定非农业排水价格标准时,要考虑与当地农业排水费标准相衔接。在确定水利工程参与排除城市涝、渍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水的收费政策和标准时,要与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政策配套安排。在确定利用水利工程开展旅游、养殖等多种经营的水价政策时,要兼顾双方的利益。对需提价较多的非农业供水价格,要采取分步到位的措施。对于存在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可对非农业用水收取库区移民扶助金,征收标准为水费外附加10%,由各地财政物价水利三个部门联合上报省三个部门审批。

    下步工作意见:
    1、要吃透政策,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水价改革政策性强,要求严格,而且事关“三农”大局,也事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生存和正常运转,要把政策精神弄懂吃透,在此基础上,大力宣传,广泛动员,提高认识,营造良好氛围。
    2、要克服畏难情绪,严肃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一项重要的政治工程。要克服畏难情绪和怨天尤人的思想,深入改革探索。
    3、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在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推进水价改革。达到水能放下去,水费能收上来,农民负担能减轻的改革目的。 
    4、要寻求有效的水费征收途径。大力推进农民用水者协会和农民用水者联合会等合作组织,努力建立新的水费收取网络和收取机制。

    要认真进行试点,包括:“一价到户”的终端水价;水价听证和水价公示制度;水利供用水合同;“放水到田”,计量收费;两部制水价;末级渠系管理方式和水费收取方式;“一票收费,开票到户”等,都要多与群众商量,创新机制办法。今年各县市区至少要选择一个点按上述内容进行试验,其他搞不过来则暂按去年批准的水价执行。试点安排实施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利局物价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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