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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07-08-02 10:55:06
来源: 作者: 审核: admin 访问次数: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为了建立新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水价管理,省人民政府以第259号令颁发了《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请各地结合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为便于各地贯彻落实好《水价办法》,现根据《水价办法》的规定,对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作女口下通知。


    一、保持农业供水价格的基本稳定,保障农民用水的合理负担

    1、农业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定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重要保障措施。它不仅涉及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且涉及农民的负担、农村社会的安定、农业发展的后劲。昝。地务必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2、要维持农业供水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水价办法》新定的水价标准测算的每亩水费负担,在灌溉用水量基本相近的情况下,要低于水价改革前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并与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03年全省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鄂价能交正2003)87号)中规定的价格水平相衔接。

    二、 认真贯彻执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区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价办法》的规定,结合省物价局颁布的《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内容, 明确其管理职责和范围,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做好水利工程水价的测算与制定工作。属省管价格的水利工程供城市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暂按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原下达的标准执行。省管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的价格,如无特殊情况,今年暂按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鄂价能交[2003]87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计价收费方式上计划推行两部制水价改革的,请立即准备好有关资料和数据,并拟定具体收费方案,报省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水管单位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要与当地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三、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行两部制水价政策我省推行两部制水价的范围暂定为农业供水。作为备用水源的非农业供水,也应逐步实行两部制水价。

    1、要加强对两部制水价的认识和宣传工作。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是这次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兼顾农民用水负担和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原按行政区划内耕地面积平摊水费或者完全按实际用水量收费有根本区别。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都是正常供水价格的合理组成部分,与单一制计量水价比较,两部制水价只是将单一制计量水价分成固定和变动两部分收取,是收费方式的改变。因此,各地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 使水价政策的改革内容做到家喻户晓。 

    2、合理测算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之间的比例关系。要根据《水价办法》的规定和本地农业用水的实际情况,认真测算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标准。基本水费占正常年景全部水费的比重,在干旱 地区可考虑适当低一些;在易涝地区可考虑适当高一些。

    3、基本水价、计量水价均以近5—10年的用水量为测算依据。基本水价按用水户近5—10年的平均用水量折成容量计价单位收 取,也可以按有效灌溉面积收取。计量水价按用水户当年实际用水量收取。现水利工程设施状况已不能保证供水的区域,不得收取基本水价。

    4、在农业供水中实行两部制水价是水价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在方案的策划和实施中,要精心组织、周全考虑、宣传到位,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

    四、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的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的测算和审核工作要严格按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正1995)226号)核算和审核成本。在供水成本的核算和审核中,既要考虑当前实际成本水平,又要坚持先进合理的原则。

    1、要科学、合理地计算供水固定资产和应计提的折旧,严格控制、认真核定计入水价的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支出。单位的超员数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的人员工资不得计入供水生产成本。从事供水生产的人员原则上按当地编委下达的定员定岗数或本行业的定员定岗标准计算,并执行当地事业单位统一的工资标准。已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2、要合理地测算维持工程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大修、日常维修等修理费用,并扣除财政预算支出部分。

    3、要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和农业、工业、生活等用水户的承受能力,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科学合理地分摊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要做好供水成本的分摊工作,包括合理分摊防洪和兴利费用;合理公摊供水与养殖、旅游、航运等之间的费用;利用水利工程进行其它产业开发和经营的,要合理冲抵供水成本;做好供水与排涝所发生的费用的分摊、直供与转供成本的分摊等。既有直供,又有转供的,要按照同一灌区内,农民所承担的终端水价基本相同的原则分摊成本。

    4、要严格按照《水价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制定和调整价格。对属于市、州以下价格和水行政管理单位管理权限并实行单一制计量水价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提出如下指导确定范围:水库供水:0.04—0.08元/立方米;涵闸引水02—0.04元/立方米;泵站提水:0.06—0.12元/立方米。对水库规模和灌区面积较小、引水距离较短、提水扬程较低的供水价格,均可低于上述标准的下限; 因特殊情况,需突破上述标准的上限时,.必须报省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特殊的高扬程提水,也可采取按扬程定价的方法,每米/立方按0.002元左右的标准控制。

    五、切实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鄂办发(2002)35号),加强对农业末级渠系水费的管理工作

    l、要认真做好农业供水的计量工作,严格执行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有效灌溉面积实行按供水量和规定单价计费的基本原则。

    2、在农业供水系统工程中,成本核算、价格测定和水量计算应在同一点上,即农业供水计量点应设置在水利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上,并逐步延伸至田间地头。 由于当前实际状况难以做到严格计量,因此,核定供水价格的计量点暂定为水库供水、涵闸引水在支渠进水口,泵站提水在泵站的渠首水池口。计量点以上的供水损耗由供水单位承担。计量点或支渠口以下的供水损耗由用水户合理分担。产权分界点与计量点不一的,据实进行调整和分摊。支渠以下应采取按不同作物面积和供水成本计算到田、核定 到村、分担到户的办法,由用水户合理分摊水量,承担水费。

    3、供水单位应与村组或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合同中须写明有关供水计量和价格收费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供用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水利工程单位应按需要及时足量地供水,受益单位和农户要增强节水和商品水意识,及时交纳水费。各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供水合同的签订,并及时协调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中的矛盾和纠纷。

    4、做好农业供水价格改革的各项基础配套工作。一是要不断地改进、建设和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划小供水单元,直接供配水 至村、组和农户, 以村、组为单位收费,有条件的要做到收费到户;二是农业供水必须使用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湖北省水利工程供水发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开票到户,并相应核定末级渠系(终端)维护费和管理费, 以便约束乱收费行为; 三是要加大对水利工程整治的投入,提高工程的完好率,降低水损;四是要积极开拓有效的水费收取方式和方法,保证水费收取到位;五是要做好农业水价改革的宣传工作,建立农业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费、水量、水价“三公开”;六是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搭车收费,保证农民用水的合理负担。

    六、在落实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政策的工作中,要注意与相关方面的国家法规相衔接,积极做好有关仂’调工作,以确保改革政策的稳步推进

    1、在依据《水价办法》确定非农业排水价格标准时,要考虑与当地农业排水费标准相衔接。在确定水利工程参与排除城市涝、渍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水的收费政策和标准时,要与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政策配套安排,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导和协调下,统筹考虑,合并运作, 以减少多头收费的问题。 ,

    2、在确定利用水利工程开展旅游、养殖等多种经营的水价政策时,要兼顾双方的利益。既要维护水管单位的合法利益,又要有利于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作用,有利于其他兴利事业的发展。

    3、对需提价较多的非农业供水价格,要采取分步到位的措施。尤其对供城市生活用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要与城市供水价 格政策相衔接,合理解决上、下游产品价格之间的矛盾。

    4、根据《财政部关于湖北省库区移民扶助金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9号)精神,对于存在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需继续对非农业用水收取库区移民扶助金的,征收标准为水费外附加10%。
各地在执行《水价办法》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和本通知的未尽事宜,请及时向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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