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大“三农”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省粮食主产区水利基础设施老化、年久失修、排涝能力严重下降等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设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保证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现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列入国家专项规划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以下简称配套资金)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小农水资金)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具体组织工程项目实施、并对实施项目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法人单位是使用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单位。
第四条 配套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国家发改委下达的通知要求拟定;小农水资金分配方案根据上一年度各县市(区)统计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等因素拟定。
第五条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及时下达年度投资限额计划通知,并按省水利厅审批的实施计划拨付项目资金。
1、各项目单位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限额文件后,按规定时间及时将实施计划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严格审核,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及时将各项目年度建设施工计划批复到项目单位,并将审批材料抄送省财政厅一份。
2、省财政厅收到省水利厅审批的实施计划后,应在一个月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审批的实施计划,应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一份,作为当地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款的依据,同时也是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配套资金项目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因重大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其中重大原因是指:
1、投资项目设计的重大变更;
2、国家政策和重大调整;
3、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
4、其他导致预算需调整的重要原因。
第九条 配套资金全部用于项目主体工程价款的结算和重要设备及配件的采购。
第十条 工程价款结算程序:
1、施工企业填制完备的结算凭证;
2、监理工程师核实工程量和单价,并签名盖章;
3、业主现场管理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盖章;
4、建设单位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审核盖章;
5、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字。
第十一条 小农水资金比照中央小农水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
1、各地上报的小农水项目,均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不符合规定使用范围而被审减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另行安排。
2、安排了中央项目的县、市(区),省级分配的资金作为配套资金。末安排中央项目的县、市(区),按审批的项目进行使用管理。
3、小农水项目按照农户自愿、民办公助、区域规划、连片治理的原则进行。
4、小农水资金原则上直接补助到实施项目的农户、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或村组集体。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支出。
第十二条 小农水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应积极筹措本级配套资金,保证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配套资金和小农水资金(含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资金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十四条 属于直接支付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财政国库部门申请直接支付,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支付申请说明;
2、工程承包、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及其他合同;
3、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
4、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和工程价款结算单;
5、票据和凭证的复印件;
6、分月用款计划批复的复印件;
7、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专项建设资金:
(一)违反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六条 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按不少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保质期满后再清算;有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合同,结算时还应按结算价款比例扣回相应预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制度办理。符合招投标规定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投标的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水利部门,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重大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按时报送财务报告。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财务报告报送同级财政、水利部门,同时上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汇总后,报省财政厅。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年度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信息。
第二十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财务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按规定编制上报项目概算和项目支出实施计划;
2、建设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3、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4、工程项目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约束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5、概、预算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批复的概、预算使用资金,是否有挪用资金、搞概算外、计划外工程;
6、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合同的要求;
7、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设立全职能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符合岗位任职资格,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8、材料、设备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和领用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定期对材料进行清理盘点,对器材的盘盈、盘亏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9、项目预留费用是否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使用;竣工结余资金分配是否符合规定等;
10、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使用情况。重点检查预计未完工程是否按规定的质量、数量按时完成;预留资金的开支是否合规。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程序:制定年度财务监督检查计划、成立财务监督检查组、下达财务监督检查通知书、制定财务监督检查方案、编制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完成财务检查报告并提出合理整改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加强研究和分析,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主管单位要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结果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1、截留、挪用水利专项资金;
2、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水利专项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工作,并提供有关的报表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